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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要共享

2017-03-22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等文件。日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除涉密外,均应对外开放共享;由社会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据悉,湖南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录,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
  此外,该通知还特别说明,湖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还将对年度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拟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编制经费预算之前进行。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新购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评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新购科研仪器的必要性;新购科研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新购科研仪器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能力;新购科研仪器的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实施计划安排;新购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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