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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一飞行员跳槽被判赔168万元

2012-07-23

新华网沈阳7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南航北方公司一男飞行员在工作7年后因故提出辞职,但航空公司不放人,双方对簿公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一审判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飞行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68万元,航空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今年33岁的南航北方公司飞行员关某于2004年前开始从事飞行工作。2005年1月1日,其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跳槽作出明确约定:如关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同时约定,关某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用。

2011年4月,关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遭拒绝,随后一走了之。过了一段时间,他到沈阳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单位为其办离职手续。

在庭审期间,航空公司辩称,关某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飞行员,而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需要8年至10年时间。关某辞职后,航空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位新的飞行员来替代其位置,所以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违约金,关某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法院根据关某的工作年限、职务、培训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有关规定,认定关某应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培训费168万元,该培训费用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劳动者不应再向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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