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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12-05-22

  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该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英文名称:Catechol)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1年5月21日,应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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