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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观测仪器和环境及其保护

2020-06-12

  1、地震监测设施亟需保护

  目前,我国共有地震监测仪器台站1400个左右,其中专业台站有700个左右。在1400个台站中,约有40%受到周围环境的干扰、观测效果极不理想,还有20%现已受到相当大的破坏,必须重新选点和搬迁。

  地震监测设施受干扰和破坏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在建设规划时,未考虑地震监测的需要。有的台站已有百年历史,如果搬迁的话,这些记录资料将难以再发挥作用。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0号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1)地震台内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2)地震台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3)地震遥测台网接受中心的观测设备、中继站、遥测点用房等;地震专用测量标志、测量场地等。

  各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贯彻这个条例。对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成绩显著者、对破坏行为检举有功者给予奖励。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3、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怎样划定的

  《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并给定“最小距离”的三个附表。《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通常用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区,对于在条例或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距离有关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的一些干扰源,如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则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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