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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

2011-07-27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环保部等18个部委近日联合发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于今后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进度制定了完整的时间表。包括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次年3月底前18部委进行检查考核。
《方案》还具体规定了奖惩措施。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将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企业方面,《方案》规定,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这与上一轮节能减排的处罚措施基本相当。
该《方案》的日程表自今年起执行,工信部同时表示,只有列入最终上报的计划名单中的企业,才能够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今年的淘汰工作比作为“十一五”收官的2010年还提前4个月,且在全国“两会”召开和政府工作报告发布之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王军表示,这一文件的出台显示了中央对于淘汰落后产能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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